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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96.05.23修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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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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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台灣的法律並不保障二奶權益,二奶想要台商的錢,只能藉由生前贈與或者死後遺囑來進行財產分給。根據大陸新婚姻法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也必須對非婚生子女負起養育的責任,但除非二奶扶正,否則台商只需對私生子負責,及負起養育私生子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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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大陸的法律,對重婚的解釋和台灣不一樣;在大陸,除了重複辦結婚登記為重婚,元配同意或不置可否的「納妾」也是重婚,與配偶以外的人同居通姦,亦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有「結婚的事實」。「重婚罪」是屬於刑法的犯罪行為,且是公訴罪,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台灣,採一夫一妻制,所以除了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重婚是無效之外,在刑法上,也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到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如果台商包二奶在大陸被處罰,回台灣也可能還要再面對一次牢獄之災。出離婚的訴訟!如果知道配偶重婚的事實開始起算超過六個月,或配偶重婚後(重婚舉行婚禮之日起)逾二年,就喪失了離婚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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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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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隨著兩岸經貿及民間往來日益密切,兩岸間因經貿及人民間往來所衍生之問題即日益增加,我國為因應兩岸未來更緊密之往來關係,乃於八十一年公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作為未來處理兩岸人民相關權義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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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近年來,美國的離婚率直線上升,高達50%。婚姻不忠已經成為美國人離婚的首要原因。正因為如此,最近在美國,針對婚外情進行調查取證的私家偵探迎來了百年不遇的生意興隆。而在南方城市亞特蘭大,一家從老闆到僱員全部由女性組成的私家偵探社更是生意火爆。退役空姐開車盯梢空姐出身的斯塔西范多斯坐在她的黑色寶馬轎車裏,準備外出執行跟蹤監視任務時,美麗時尚的她看上去怎麼也不像是一個私家偵探,而實際上,41歲的她還是三個孩子的母親。她接手眼下這樁案子已有好幾個星期了,專門跟蹤監視一位吸毒成癮的女建築師。該女建築師目前正在和丈夫鬧離婚,而她丈夫希望能夠獲得對女兒的監護權,而如果能夠獲得妻子吸毒的證據,就能如願以償。於是,他就找到了范多斯的私家偵探事務所,請求跟蹤監視他妻子。范多斯加盟的是一家全部由美女組成的私家偵探事務所,名為逮住了。目前,位於亞特蘭大的逮住了已經成為美國南方各州生意最為紅火的私家偵探事務所。美女偵探價格不菲;逮住了私家偵探社是在三年前由一位名叫珍妮威納的兩個孩子的母親在亞特蘭大創辦起來的。威納的丈夫對妻子的事業全力支援,甚至不惜出售了自己的公司。威納說:在成立之初,我並未有意識地要求偵探必須是清一色的女性。但是,我後來發現,打電話來諮詢委託業務的人在聽到電話那頭的人是一位女士的時候,他們都會感到如釋重負,尤其是男人。於是,我就認準了只招收女人加盟。現在我手下已有十位女子私家偵探。威納認為,女性私家偵探除了更容易得到客戶的信任外,她們也更有好奇心和觀察力。在逮住了近來的業務中,女子偵探們跟蹤拍攝到了很多照片,有花心丈夫擁吻情人的場面,也有不忠妻子愛撫情人頭髮的情景,甚至還有親呢地拍打情人臀部的。這些照片都成了她們的客戶在法庭上打贏官司的重要證據。逮住了私家偵探社的客戶以中產階級為多,因為跟蹤盯梢的費用實在不低,動不動就要幾萬美元。據威納介紹,即便現在有了GPS的幫助,從開始跟蹤監視到獲得證據也需要幾天時間,而在此期間,私家偵探跟蹤監視的收費通常高達每小時四十英鎊左右。威納表示,她對於那些客戶慷慨解囊的程度感到吃驚,她說:我很驚訝,他們掏錢掏得那麼心甘情願。他們寧願把錢全部付給我們,也不願意由法庭把這些錢判給在婚姻中欺騙了自己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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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這?的「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至於連續性、繼續性的犯罪,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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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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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與人通姦懷胎所生之小孩,雖為非婚生子女,但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此乃因為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以分娩之事實即可確定,無須認領而當然發生法律上之母子關係。是故,妻與人通姦懷胎所生之小孩,亦能繼承妻之遺產。另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保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因此,倘若夫或妻未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則妻外遇懷胎所生子女,法律上則將被認定仍為夫之小孩,而得繼承夫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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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能否與相姦者結婚,對此舊法曾謂:「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與相姦者結婚。」(民法第九百八十六條),且依舊法第九百九十三條規定,違反者,前配偶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舊法第九百八十六條和第九百九十三條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已被刪除,其理由是本條有道德制裁之意味,且無實益,淪為報復他人。且允許撤銷其婚姻,將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徒增社會問題。是故,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仍能與相姦者結婚。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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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以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為前提,配偶與人通姦,究竟是何種權利或利益受侵害?對此最高法院曾表示如下見解: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助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所謂基於婚姻關係的身份法益,指配偶權而言,立法理由書以配偶之一方被強姦為例,立法理由書雖未舉實務上最具爭議的通姦案例,解釋上應肯定之。是故,被害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即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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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人發生一夜情,若有發生性器官接合情形(蓋棉被純聊天的情形應該很少吧?),將構成通姦。次數多寡、時間長短並非通姦罪考量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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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成立?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有人死了才會成立?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樣,當然不是。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號判例)。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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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本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稱之為「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所以假如提起告訴,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這是因為告訴係對於犯罪事實為之,並非對於特定之犯人為之,因之,告訴權之行使,僅就該犯罪事實是否告訴有自由決定之權,並非許其有選擇所告訴之犯人之意。雖然,依照法條明文,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僅適用於「告訴」及「撤回告訴」兩種情形,但實務將其擴張至其他情形,承認所謂「不得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及「不得自訴之主觀不可分」。前者,如甲、乙犯通姦罪,甲之妻丙對甲為縱容、宥恕而不得告訴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依實務見解,丙對乙亦不得告訴。後者,如甲、乙犯通姦罪,甲之妻丙對甲不得自訴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依實務見解,丙對乙亦不得自訴。所以通姦罪,不論是提告訴或提自訴,都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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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法律上設有專屬告訴之限制,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亦即,犯通姦罪之配偶,為唯一之專屬告訴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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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通姦,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而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與法律所責難的「肉體外遇」不同,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姻外的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相)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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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與人通姦懷胎所生之小孩,雖為非婚生子女,但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此乃因為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以分娩之事實即可確定,無須認領而當然發生法律上之母子關係。是故,妻與人通姦懷胎所生之小孩,亦能繼承妻之遺產。另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保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因此,倘若夫或妻未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則妻外遇懷胎所生子女,法律上則將被認定仍為夫之小孩,而得繼承夫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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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與人通姦所生之小孩,應非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條所定之「婚生子女」(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在未經其生父(即夫)認領前或未有經生父撫育之事實者(註),其與生父無法律上父與子女之關係,故不得繼承夫之遺產。

註:撫育係指負擔生活費用而言,法律將其視為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而且撫育費用並非不得預付,生父若有預付子女出生後撫育費用之事實者,則自可認為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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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以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為前提,配偶與人通姦,究竟是何種權利或利益受侵害?對此最高法院曾表示如下見解: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助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所謂基於婚姻關係的身分法益,指配偶權而言,立法理由書以配偶之一方被強姦為例,立法理由書雖未舉實務上最具爭議的通姦案例,解釋上應肯定之。是故,被害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即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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